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无因管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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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无因管理的认定》,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无因管理是自然人之间产生债的原因之一,也是民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是一个常考点,它的考察方式主要以案例题的方式进行考察,因此正确掌握无因管理尤其重要。接下来通过对该内容进行剖析,从而提高做题的正确率,我们主要从概念和构成要件以及无因管理后的法律后果来学习。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
需要掌握的是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因为无因管理是产生债的原因,所以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那在概念中我们也可清楚的知道无因管理的三个构成要件。
二、无因管理的三大构成要件
1.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
该构成要素是要求管理人与本人之间没有管理事务的协议,或法律规定管理人有管理他人事务的义务,也就是管理人存在着自愿去做好事。
2.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
这个要件是无因管理的主观目的,要件中“避免他人利益”的表述,除了直观上认为仅为了他人的利益免受损失以外,该损失还可以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即也允许管理人在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同时,而去实施管理的行为。
3.管理他人事务
所谓的管理他人事务,就是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事务。如果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的事务而管理,即使目的是为他人避免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三、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
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即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付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和利息,以及因管理而遭受的的损失。
构成无因管理后,管理人有哪些权利是我们需要重点掌握的,事业单位也常通过案例考察问权利人拥有的权利。
【例题】(单选):甲不慎落水,乙奋勇抢救,抢救过程中致甲面部受伤,同时乙丢失手机一部。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B.乙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C.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不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D.乙不应赔偿甲面部受伤的损失,甲应赔偿乙失落手机的损失
【答案】D。解析:D。本案中,乙在抢救甲时,丢失的手机是因为在救乙的过程而受到的损害,应当由受益人甲赔偿,这是管理人甲的权利。在抢救甲的过程中,乙致甲面部受伤,因为乙没有过错,乙没有赔偿的义务,所以对于甲面部的伤害,乙不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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