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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况汇总

浙江中公教育 2019-06-06 13:59:55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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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情况汇总》,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今天我们就对人民警察使用武器情况进行重点学习记忆。

一、武器概念

条例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

二、武器使用原则

1.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原则

2.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三、武器使用情形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1.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2.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3.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4.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5.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6.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7.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8.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9.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10.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11.在押人犯、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12.劫夺在押人犯、罪犯的;

13.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14.犯罪分子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1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四、不得使用武器的情形

1.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犯罪分子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

五、武器使用后果

1.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2.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3.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4.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考题巩固】(判断)人民警察在使用武器之前,一定要先进行警告。( )

 

【答案】B。解析: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一定”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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