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解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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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解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中增设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并在诉讼程序和操作规范中作相应规定,形成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激励和程序保障,从程序法角度完善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丰富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内涵。
由于这是新增的法律条款,因此很多同学对此条款没有正确的掌握,所以在做题中容易出现错误,那么我们现在就对此条款进行解析: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
从宽分为实体上从宽和程序上从简两方面;
程序上,对认罪认罚案件,属于基层法院所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判。对于基层法院管辖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当中,被告人对程序适用提出异议的,或者有其他不宜简化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但是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对以下几类案件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二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
四是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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