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浙江公务员考试行测题库:《常识判断》(13)1.6
1.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可知,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的“原告所在地”不包括:
A.原告的房产所在地
B.原告的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C.原告的经常居住地
D.原告的户籍所在地
2.高某无证经营被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 300 元,高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罚款 600 元,后经确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作的罚款行政处罚违反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高某可以请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赔偿 600 元
B.高某可以请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赔偿 600 元
C.高某既可以请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赔偿 600 元,又可以请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赔 偿 600 元
D.高某可以请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赔偿 300 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赔偿 300 元
参考答案与解析
1.【答案】A。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第 8 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 19 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对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又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处罚不服的,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选 A。
2.【答案】D。解析:《国家赔偿法》第 8 条规定:“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因此高某可以请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赔偿 300 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加重的部分即 300 元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题选 D。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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