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特殊侵权之教育机构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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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特殊侵权之教育机构责任承担》,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中的璀璨明珠,也是事业单位公基法律比较喜欢出题的知识保宝库。特殊侵权因为其归责原则异于普通的过错原则,而多次出现在试题当中。下面着重梳理一下特殊侵权责任中的“教育机构责任”来帮助大家备考。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此时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
例如:甲的儿子乙今年6岁了,在红星小学上学。甲在接孩子乙放学期间发现乙鼻青脸肿一身是伤。对于乙的伤就可以算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伤。我们需要立即推定教育机构是有过错的,他们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的“过错”一项是推定出来并非实际真的如此。对于红星小学而言可能是有点冤枉的。所以他们可以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是没有过错的。进而来否定之前的推定。若否定成功则不必赔偿。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损害的学校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此时教育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在认识能力上是有区别的。让不满8岁的小朋友去举证证明教育机构的过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给其规定了较为宽松过错推定责任。把举证责任转移至教育机构一方。但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认知能力,所以侵权责任法在此处规定了过错责任。即需要有未成年或监护人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是有过错的。并以此为教育机构承担责任的前提。
三、第三人伤害学生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例如:小周的儿子小佛今年12岁了,在钢城小学上学。在校期间,校外人士甲冲进校园对其进行殴打,造成了医疗费12万。学校保安乙不仅因为失职将甲放进了校园,而且在甲动手时刻基于害怕儿不管不问。孩子的12万损害应该由谁赔偿呢?根据责任自负原则,应该是打人的甲承担赔偿责任的。但是,大家可能会说,学校呢?我们说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即假如甲只能赔偿10万,那么学校需要承担剩余的2万。如果打人的甲逃逸找不到了,则学校需要全部赔偿。学校永远都是第二位的补充责任。学校承担完补充责任可以向甲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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