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来了?《电子商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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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来了?《电子商务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互联网经济的普及,电商行业迅猛发展,网络购物不断刷新纪录,但是在网上购物难免出现实物与图片和评论不符的情况,甚至受到欺诈。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一部新的法律——《电子商务法》,这部法律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在让我们了解一下,这部《电子商务法》是怎么样为我们的网购的吧。
第一,什么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呢?电子商务经营者除了我们认知的电子商务平台以及电子商务平台内的经营者以外,还包括在微信朋友圈中的微商、“网红”直播销售者和各种国家海淘代购者。这些微商和“网红”销售这实际上并没有营业执照,也不能开发票,处于是无人监管的状况,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就溜之大吉,拉黑删除好友。所以一旦发生购物纠纷,消费者往往很难举证。随着电商法的出台,明确了电商经营者的资格要求,原则上要进行市场主体登记,销售商品时应当提供发票等购物凭证,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对消费者的保障就大大提高了。
第二,一般在网购时,我们喜欢看看物品的销售量,根据评论中其他消费者的评价去选择商品,而这些评论真假难辨,有的是卖家在商品中夹带小卡片,好评返现,索要好评,有的是打电话协商删除差评,更有甚者威胁顾客删除差评,否则就电话骚扰,短信轰炸。电商法出台后,对电商虚构交易“刷好评”、擅自“删差评”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禁止,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从今以后,小伙伴们的网购择优率也会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不容易买到假货了。
第三,我们对我们所选择的物品快递的“望眼欲穿”的盼望,“双十一”买的物品十二月份还没到,这怎么办?请放心,电商法对快递时限也做了相关的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最后,还有一些对电子商务营业者的一些要求,比如:电子商法规定禁止捆绑销售、禁止混淆电商平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还有目前最热门的共享单车退押金难的问题,电商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以上是《电子商务法》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些要求,那对电子商务平台,有对其有什么新的要求呢?
首先,电子商务支付的过程出现问题,往往投诉无门,处理缓慢。《电子商务法》规定如果是电子支付的服务不符合国家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在某平台上买到假的奶粉、化妆品之类的物品,吃出问题,用出毛病,以后都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从今以后《电子商务法》规定在某平台买到假商品,且电子商务平台明知或者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对其不采取措施的话,此时某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还有如果某平台对销售者的销售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此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后,大家最头疼的问题就是商家耍赖,遇到纠纷自己没有留好证据,《电子商务法》规定如果发生消费纠纷,电子商务经营者要提供如原始合同、交易记录等证据,这样相当于减轻了消费者的举证责任,能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消费者。咱们再也不用担心因为忘记截图,交易记录丢失,而丧失了维权的机会。
随着电子科技时代的来临,电子商务与时俱进,相应的法律也随着出台,这就使我们的电子商务环境越来越干净,越来越正规,大家也可以放心的享受网购带来的便利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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