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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关于财产保全制度的知识锦集

浙江中公教育 2019-03-11 15:41:51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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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财产保全制度的知识锦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限制性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执行的一种制度。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两种。也是备考时的易混点,接下来我们就相关规定进行总结。

一、财产保全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被保全的财产价额应在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请求或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财产范围之内,不应超出,两者在数额上大致相等。保全的财产应为利害关系人发生争议即将起诉的标的物,或是诉讼当事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及与案件的标的物有牵连的物品。

二、财产保全的分类

(1)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2)诉中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财产保全的区别

1、适用条件:诉前财产保全是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诉中财产保全是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

2、启动方式:诉前财产保全是当事人提出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是当事提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

3、担保:诉前财产保全是应当提供担保;诉中财产保全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4、裁定:诉前财产保中全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诉中财产保全中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

5、管辖:诉前财产保中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诉中财产保全为受案人民法院。

例题分析:

1.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 )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A.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法院

B.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

C.对案件有管辖权的的法院

D.申请人住所地的法院

【答案】AB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

通过此题我们可以发现,财产保全制度主要在于基本知识点的考查,所以最核心的是掌握两种财产保全制度的区别,这样才能够做对此类试题,拿到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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