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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关于劳动合同你清楚吗?

浙江中公教育 2019-03-11 15:51:41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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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绍兴人事考试网温馨提醒您关注绍兴事业单位阅读资料:【关于劳动合同你清楚吗?】

【导读】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关于劳动合同你清楚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关乎每一位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你对这部法律了解过多少?下面我们就通过两道真题来了解一下关于劳动合同的基本常识。

【真题再现】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下列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的有( )

A、工作内容

B、工作地点

C、社会保险

D、劳动纪律

【答案】ABC。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劳动纪律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排除D选项;故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真题再现】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

A、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数次培训方能胜任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D、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的。

【答案】BC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根据法律规定可知,劳动者经过培训能够胜任工作的,不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A选项错误;BCD选项符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要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注意】《劳动合同法》中的各项细节规定在近期各种考试中出现的频率较高,但是题目的难度不大,需要学员在记忆的基础上加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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