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绍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公民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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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公民基本权利-人身自由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人身自由也称“身体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码权利。没有人身自由,公民从事各项政治活动,参加国家管理就只能是一句空话。我国宪法和刑法对保护公民人身自由,不受非法侵犯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在当今社会比比皆是,只有懂的什么是人身自由,才能更好的去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那什么是人身自由呢?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
一、人身自由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二)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三)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身体。
二、人格尊严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以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三、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四、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和通信秘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密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以上就是我们对人身自由的概述,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人身自由又是如何进行考察的?
试题展示:
王某在帮朋友装修房子时,不慎摔成重伤。经医院及时抢救,已基本康复,现因欠医院医疗费,医院扣留王某家属,让王某出院筹措医疗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医院的做法正确,维护医院正当权益
B.医院的做法错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
C.医院的做法错误,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
D.医院的做法错误,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答案】B。解析: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题目中医院的做法属于非法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故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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