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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你能分清吗?

浙江中公教育 2019-06-17 14:30:04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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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你能分清吗?》,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每年的事业单位考试中,刑法都是经常爱考的知识点,而其中共同犯罪这个知识点相对比较难一些,依照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今天我们主要学习的是考试中会以怎样的形式考查共同犯罪,下面以两道真题带大家一起掌握一下共同犯罪的相关知识点。

【例题】朱某多次唆使严重不能辨别是非的精神病患者刘某盗窃别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两人构成共同犯罪

B.朱某为教唆犯,刘某不构成犯罪

C.朱某单独构成犯罪,刘某不构成犯罪

D.朱某和刘某均不构成犯罪

【答案】C。解析:教唆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应认定教唆者为间接正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是不构成犯罪的。教唆者只把精神病人当成了犯罪工具,因此本题中朱某教唆精神病人刘某的行为,刘某只是朱某实施盗窃的工具,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朱某单独构成犯罪,刘某不构成犯罪。故本题答案为C。

【例题】游戏厅老板甲教唆16周岁的中学生乙到街上去抢夺“低头族”的手机,乙抢夺得手后,为了抗拒抓捕将追赶过来的被害人打成重伤。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构成抢夺罪 B.乙构成抢劫罪

C.对甲的教唆行为应当从重处罚 D.甲、乙二人不构成共犯

【答案】ABC。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C项正确。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乙构成抢劫罪。B项正确。甲教唆乙抢夺,但乙在犯罪实施过程中由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甲乙在抢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因此,甲构成抢夺罪,A项正确,D项错误。故本题选ABC。

中公点评:此类题目主要让学生准确记忆共同犯罪的定义及其几种分类,就可轻松应对此类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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