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中容易让人忽视的细节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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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刑事诉讼法》中容易让人忽视的细节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随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和各方面都要求对于国家相关法律有所了解,尤其是现在的各种考试当中,对于法律知识的考查可以说是必然的,尤其是事业单位考试当中对于法律考查较多,而往往考生只关注到了一些常见的法律知识,如宪法、民法、刑法等。而忽视了其他法律,如刑事诉讼法、劳动法等,那今天小编就另辟蹊径,和大家聊聊刑事诉讼法中那些容易让人忽视的细节知识,跟我一起来吧。
一.公开审判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大部分刑事都是要公开的,就是允许媒体、人民群众旁观庭审,但是法条中也说明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我们需要关注的知识点,那哪些案件不能公开呢。首先是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是绝对不允许公开的,其次是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是依靠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所以商业秘密的案件并不是一律不公开,需要我们当事人申请才不会公开,这是需要大家引起注意的。
二.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而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称为“四级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的意义在于:①可以使错误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得到纠正,从而保证办案质量;②上一级人民法院通过对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的审判,及时了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情况,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作用得到发挥,改进审判工作;③可以防止诉讼拖延,节省人力、财力、物力,保证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使处于不稳定状态的社会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稳定和恢复。
但是,大家一定要注意,两审终审制度并不是指经过两次审理即告终结,而是经过两级法院才告终结的。
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
书接上文,我国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其中在刑事诉讼法当中需要重点关注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也就是上述案件的第一次审理都交给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这也是需要广大考生予以关注的。
篇幅有限,刑事诉讼法中还有许多需要大家关注的知识点,就需要各位考生自己积极关注喽!
【例题】两审终审制指的是任何一个案件经过法院两次审理即告终结的制度。(判断)
【答案】错误。解析: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并不是指经过两次审理即告终结,故本题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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