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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两抢一盗”罪名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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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两抢一盗”罪名区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各类考试中,刑法中财产型犯罪一直都是考察重点,可考性很高,今天就刑法中“两抢一盗”罪名给大家做个区分。

【真题再现】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上述定义,下列行为属于抢劫罪的是:

A.甲在路上趁乙在路边与小摊摊主讨价还价时,将乙自行车筐里的包拿走

B. 甲伙同乙在夜间闯入丙家中,用猎枪胁迫丙拿出现金和银行卡

C.甲见乙手上拿着手机,上前将乙的手一碰,乙的手机掉在地上,甲迅速拿起手机逃走

D.甲对乙怀恨在心,趁天黑时将乙打昏后逃跑,后来甲返回发现乙还未醒来,又将乙的手表走

【答案】B。解析:抢劫罪是通过对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压制被害人反抗后取财;抢夺罪是对物暴力,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盗窃罪的实质是以平和手段将他人占有、所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A选项甲趁乙讨价还价期间,以平和手段将乙所有的包变为自己占有,故甲构成盗窃罪;B选项甲乙用枪胁迫丙压制丙反抗后拿走其现金、银行卡,构成抢劫罪;C选项甲将乙的手机撞在地上,趁乙不备,拿走其手机,构成抢夺罪;D选项甲前后实施了两个行为,第一个将乙打昏的行为评价为故意伤害罪,第二个趁乙未醒将其手表拿走的行为评价为盗窃罪,两罪数罪并罚。故本题答案选B。

【真题再现】某日,窃贼张某潜入居民李某家中行窃,恰好被下夜班回家的李某撞个正着,二人发生扭打,张某急于挣脱,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李某腹部,夺门而逃。经查,李某家虽被翻乱,但未丢失任何物品,李某腹部系轻微伤。下列关于本案的表述正确的是

A.张某构成盗窃罪

B.张某构成抢劫罪

C.张某构成伤害罪

D.张某构成盜窃罪和伤害罪

【答案】B。解析:《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题中张某为了抗拒抓捕用水果刀将李某的腹部刺成轻微伤,应以抢劫罪论处,所以本题选B项。本题是转化型抢劫,只定抢劫罪一罪,所以ACD项不选。故本题答案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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