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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绍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正当防卫再现争议案

绍兴中公教育 2019-10-21 14:30:58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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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绍兴中公教育为大家带来绍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案例:90后女孩唐雪路遇醉酒男,她遭其拦车与辱骂。和父亲前往理论,三人首次发生扭打。醉酒男持菜刀砸她家门,她拿上家中“两把刀”出门,两人再次发生打斗。最终,她挥舞其中一把水果刀,伤及醉酒男右胸部升主动脉,被送往医院救治,醉酒男经抢救无效死亡。检方认为,唐雪与被害人李某湘发生扭打过程中,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雪行为具有《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处罚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什么叫正当防卫,什么叫做防卫过当呢?这就是我们事业单位考试常考的知识点,需要重点掌握。

一、概念

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二、构成要件

(1)防卫起因: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没有不法侵害就谈不上正当防卫。

(2)防卫对象: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3)防卫意图:防卫主观上必须具有防卫意图。

(4)防卫时间: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为,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

(5)防卫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防卫权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试题展示

1.下列关于正当防卫的叙述,错误的是:(单选)

A.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B.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者本人实行防卫

C.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

D.正当防卫只能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而实行防卫

1.【答案】D。解析: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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