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绍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彩礼返还问题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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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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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婚姻法》的相关知识是常考点。特别是贴近我们日常生活的相关知识,常以案例形式出现在题当中,本篇就为大家总结归纳《婚姻法》中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彩礼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二、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形
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三)项所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形,但是已经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送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分为三种情况: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两年以上。
(2)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虽不满两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
首先要求“确已”用于共同生活。这就要求接受彩礼的一方,要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避免依此为借口拒绝返还彩礼;其次女方在婚前购买的嫁妆,双方共同使用,不能视为用于共同生活。因为女方的嫁妆是其婚前财产,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也有其婚前财产用于共同生活,都不能使用该项规定。
【2019年-山西-上午】刘强经人介绍与王丽结婚,并按当地习俗向王丽支付了结婚彩礼现金10万元及金首饰一套,婚后不久刘强发现二人性格不合,便提出离婚并要求王丽返还彩礼。关于该彩礼的返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主张彩礼返还,不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B.因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故不能主张返还
C.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可主张返还
D.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已共同生活的,仍可主张返还
【答案】C。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故本题答案为C。
中公专家点评:彩礼和嫁妆虽来自于中国传统习俗,但目前法律已有明确规定。面对婚姻法的相关题,不仅要立足生活常识,更要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做对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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