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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绍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绍兴中公教育 2019-09-23 14:19:22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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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绍兴中公教育为大家带来绍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公职类考试中,宪法常识作为必考内容,其中的选举制度经常涉及。对于选举,首先我们应该明确的是,选举制度指的是选举和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接下来我们就其中的基本原则详细说明,希望大家予以掌握。

一、普遍性原则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有三:

①中国公民;②年满十八周岁;③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两类特殊主体:

①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特别注意:这两类人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当然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犯罪分子会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所以这一类人是绝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平等性原则

具体内容包括:选民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等。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县乡两级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国省市三级间接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特别注意:乡、镇、民族乡都是乡级单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都是县级单位;自治州、设区的市是市级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级单位。

四、秘密投票原则

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不是指不公开投票,其内容包括:秘密填写选票;在选票上不标识选民身份;投票时不显露选举意向等。

例题分析:

1、下列关于选举制度说法正确的是?(多选)

A.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B.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

C.县级人大代表由乡级人大间接选举产生

D.我国实行秘密投票原则,即不公开投票

【答案】AB。解析:A项,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正确;B项,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属于平等性原则,正确;C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错误;D项,秘密投票也称为无记名投票,不是指不公开投票,错误。故本题正确选项为AB。

对于选举的基本原则这部分知识点,核心考点是两个:1、基本原则有哪些;2、含义以及细节知识点。把握好这两个方向,关于这个考点,我们就能轻易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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