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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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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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知识点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及例外如下表所示:
此外,根据2018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三)行政指导行为;
(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相关练习题
下列案件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有( )。
A.人民政府对某工作人员的开除决定
B.政府关于在某日某时对某条街禁止通行的决定
C.人民政府责令某企业停产治理环境污染的决定
D.某国家机关对其内部某公务员的降职决定
【中公解析】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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