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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正当防卫与故意犯罪的区分

浙江中公教育 2019-01-23 09:50:48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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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事业单位法律知识《正当防卫与故意犯罪的区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8年8月27日21时许,昆山市一辆宝马车越线非机动车道的过程中,遇上一骑着电动自行车的骑车人,双方发生纠纷。灰衣男子返回宝马车,拿出一把刀,再次冲向骑车人。冲突期间,灰衣男子的刀脱手,被骑车人抢到手中。抢到刀的骑车人,立即回砍数刀,导致灰衣男子死亡。这个案例掀起了大家广泛的讨论,部分人认为骑车人属于正当防卫,也有部分人认为骑车人属于防卫过当甚至是故意犯罪。而我们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也经常遇到这样的考题,通过案例来让大家判断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犯罪。这就需要我们区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第一,防卫起因上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这个侵害必须具有不法性,人为性和现实性,因此,我们需要排除题干中表述为假想防卫的情形。即客观上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正在发生不法侵害。

【真题在现】 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正在发生不法侵害,而对想象的“侵害人”实施了正当防卫。下列不属于假想防卫的是()。

A.某人隐约发现有人躲在窗下,以为是小偷来偷东西,用棍子将其打伤,结果发现是小孩在捉迷藏。

B.某乙在街上行走时发现前面一个正是公安局通辑的贪污犯,随即上前将其捉住,结果却发现认错人了。

C.村民李某因连续被盗十分恼火,一天晚上,他发现有人悄悄走进其院子,顺手便打,却发现原来是儿子回来晚了。

D.某甲深夜骑车回家,路边突然出现一人,他以为是来抢劫的,遂将该人暴打一顿,结果发现是想和自己开玩笑的中学同学。

【答案】B。解析:假想防卫的对象想象的“侵害人”,并且“侵害人”正在进行一定的行为,客观上不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行为人主观上误认为正在发生不法侵害。A项中把做迷藏的小孩子当做侵害人,符合;B项中公安局的通缉犯只是在街上行走,并没有进行让人产生误会的侵害行为,所以不符合;C项中把儿子错当做侵害人,符合;D项把中学同学错当成抢劫者,符合。所以本题的答案为B。

第二,防卫时间上必须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即正在进行时,因此我们需要排除题干中表述为事前防卫与事后防卫的情形。

【真题再现】 甲参与赌博,输给乙数万元,输光后,要抢回这笔钱。乙为防止钱被抢走,先动手将甲打成重伤,乙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紧急避险 C.自救行为 D.故意犯罪

【答案】D。解析:乙先动手将甲打成重伤,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事前防卫。事前防卫具有惩罚性的加害行为,构成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真题再现】 李某、孙某同在某农贸市场卖猪肉。一日李某因抢了孙某的顾客,被孙某殴打,后被他人拉开。李某极为窝火,回到自己的摊位,拿起切肉刀,向孙某胸部刺去,致孙某死亡。李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正当 C.假想防卫 D.事后防卫

【答案】D。解析:事后防卫就是不法侵害结束之后,即行为人被制服、丧失侵害能力、自动终止、逃离现场等进行的“防卫”。事后防卫不具有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以不是正当防卫,其行为符合具体的犯罪构成的按犯罪处理,本题中李某在孙某不法侵害结束后进行的行为构成事后防卫。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

第三,正当防卫必须有防卫的意识,如果不具备防卫的意识不构成正当防卫行为。

【真题再现】下列选项中,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A.甲到商场购物时将自己的汽车停在商场门口,买东西时发现乙打碎车窗玻璃,在偷车内的东西,于是上前将以抓住,并趁乙不注意将其打晕,送往派出所。

B.甲持枪闯进某单位的财务室,逼着财务室工作人员乙打开保险柜,在甲让乙往口袋装钱时,乙的同事进来趁甲不注意将其砸成重伤。

C.甲对乙心存怨恨,故意辱骂乙,乙气急要动手打甲,甲拿起准备好的棍子将乙手臂打伤。

D.甲在大街上打电话,被乙抢走了手机,甲追赶乙未果。第二天在大街上发现了乙,于是偷偷在其背后将其打倒抢走了乙身上的财物。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正当防卫,是指保护合法权益,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未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A选项,甲是在乙被抓住后,“不法侵害已停止”时再将其打晕的,所以不是正当防卫。C选项,甲是“故意辱骂乙”,诱导乙打自己,不是为“保护合法权益,制止不法侵害”,此时甲没有防卫的意识,所以也不是正当防卫。D选项,甲是在被抢手机后“第二天”而并非在不法侵害进行中将乙打晕,所以也不是正当防卫。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

第四,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

【真题再现】 李某为公司仓库保管员。某日,两歹徒为逼李某交出仓库钥匙而持刀追打李某,李某被打成重伤,无奈之中李某抢了路边正在停车的黄某的摩托车逃走。李某抢走摩托车的行为()。

A.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抢劫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B.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他人车辆,属于盗窃行为,侵犯他人利益。

C.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正当防卫,保护了公司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D.不应负刑事责任。李某抢走摩托车属于紧急避险,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更大的合法权益。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常识。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损害的是黄某的利益,而黄某并不是不法侵害人,因此不构成正当防卫。 本题中李某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权益不得已损害第三人的权益,属于紧急避险。故正确答案为D。

第五,正当防卫有限度要求,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失。而对于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真题再现】 某晚,田某加班回家路上遇到刘某抢劫,被逼到墙角后用砖头拍在刘某头上,刘某死亡,田某的行为构成()。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杀人

【答案】B。解析:田某因遭受不法侵害,为保护自己的生命和财产权利,用砖头拍在刘某头上从而制止不法侵害,属于正当防卫,而由于不法侵害人刘某正在实施抢劫的暴力犯罪,田某的防卫行为造成刘某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综上,在区分正当防卫和故意犯罪时,一定要抓住正当防卫的四个构成要件,带入到题目当中进行分析,千万不可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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