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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绍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关于自首的判断

绍兴中公教育 2020-04-14 10:19:08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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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公基知识考试《关于自首的判断》,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例题】关于自首,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犯交通肇事罪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往外地,在外地又犯抢劫罪,随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抢劫事实。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抢劫罪的自首

B.乙因犯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危及公共安全罪被判处管制3个月,乙在服刑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犯盗窃罪的事实,对于乙直接可以认定为特别自首,无须自动投案

C.丙犯敲诈勒索罪后白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拒绝将被害人赃物退还。丙仍然构成自首

D.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认定为单位自首

【答案】CD。解析:《刑法》第六十七条有关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A选项,甲犯交通肇事罪后被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往外地,就甲所犯交通肇事罪而言,甲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侯审),因此交通肇事罪已经不能成立自首。但针对抢劫罪是在逃往外地后所犯,因此甲之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抢劫事实其自动投案可认定为抢劫罪的自首情节。故A选项错误。

B选项,特别自首的对象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而这里的正在服刑,指的是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因为这些刑罚剥夺了罪犯的人身自由,所以才不需要其自动投案,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罪犯,其人身自由并未被剩夺,因此仍然需要自动投案这一要素。故B选项错误。

C选项,成立自首的条件,只有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至于是否积极退赃等,不属于构成要件。因此丙仍然构成自首。故C选项正确。

D选项,在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而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认定为单位自首。因此本题中单位负责人主动投案的,认定为自首。故D选项正确。

故本题答案选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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