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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绍兴事业单位考试公基知识:犯罪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

绍兴中公教育 2020-03-18 15:21:02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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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浙江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公基知识考试《犯罪排除事由之正当防卫》,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每一年的事业单位笔试中,法律都是必考的科目,这其中的犯罪排除事由几乎每年都会有题目出现,是刑法科目学习的重点内容,其中正当防卫是一个频繁考点,所以接下来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正当防卫的相关考点。《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下面我们通过几道题来了解一下正当防卫的考法。

【例题再现】某晚,田某加班回家路上遇到刘某抢劫,被逼到墙角后用砖头拍在刘某头上,刘某死亡。田某的行为构成( )

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

C.防卫过当

D.故意杀人

【答案】B。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田某在回家的路上遭遇刘某抢劫,已属于严重危及田某人身安全的行为,对田某的行为法律不做限度要求,因此田某被逼将刘某拍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B。

【例题再现】贾某抢劫王某,王某拒绝交出财物,并与贾某发生肢体冲突,冲突过程中王某用力过猛,把贾某推倒,贾某头磕地上昏迷过去,王某见贾某昏迷,随后拿起石头把贾某给砸死了。王某的行为构成( )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

D.过失致人死亡

【答案】C。解析:在本题中,虽然贾某抢劫了王某,王某为了保护自己与贾某发生了肢体冲突,对贾某保护自己的行为限度法律不做过多要求,但是法律却规定了实施行为的时间要求,即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刻,在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王某将贾某推倒在地,贾某已陷入昏迷,此时贾某已经丧失了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王某在这种情况下把贾某砸死,侵犯了新的法益,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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