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绍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飞来横财”能否据为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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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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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我们不能违法去占有别人的财务,但是如果自己的账户无缘无故的多了一笔钱,那这笔钱能归自己所有吗?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王某与王某某是朋友关系,并曾有过经济往来。2018年8月的一天,王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自己的民生银行账户转款时,因自己的名字与王某某相近,在操作时误将24000元转入王某某银行账户。王某发现后,赶紧与王某某联系,但王某某并不想归还这笔钱,王某某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玩起了失踪。在这样的情况下,王某该怎样要回自己的钱,王某某能将这笔“飞来横财”占为己有吗?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根据案例和以上规定,我们可知,王某某得到王某的24000元是因为王某的操作失误,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王某因此损失了24000元,王某某取得24000元与王某损失24000元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王某有权请求王某某返还不当利益。
王某在联系不到王某某的情况下,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返还24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王某有权要求王某某返还钱财,故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24000元。
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安排,不当得利的制度设计重在规范没有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财产变动,从而保护受损人的正当权益,有助于稳定市场交易秩序,让社会公平正义可视化。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不当得利会经常出现,需要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仔细分析,正确把握是否应该归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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