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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绍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飞来横财”能否据为己有?

绍兴中公教育 2019-11-06 13:44:31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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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绍兴中公教育为大家带来绍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众所周知,我们不能违法去占有别人的财务,但是如果自己的账户无缘无故的多了一笔钱,那这笔钱能归自己所有吗?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王某与王某某是朋友关系,并曾有过经济往来。2018年8月的一天,王某通过手机银行向自己的民生银行账户转款时,因自己的名字与王某某相近,在操作时误将24000元转入王某某银行账户。王某发现后,赶紧与王某某联系,但王某某并不想归还这笔钱,王某某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玩起了失踪。在这样的情况下,王某该怎样要回自己的钱,王某某能将这笔“飞来横财”占为己有吗?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根据案例和以上规定,我们可知,王某某得到王某的24000元是因为王某的操作失误,并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王某因此损失了24000元,王某某取得24000元与王某损失24000元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王某有权请求王某某返还不当利益。

王某在联系不到王某某的情况下,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某返还24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王某有权要求王某某返还钱财,故判决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王某24000元。

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安排,不当得利的制度设计重在规范没有法律规定而产生的财产变动,从而保护受损人的正当权益,有助于稳定市场交易秩序,让社会公平正义可视化。在事业单位考试中,不当得利会经常出现,需要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进行仔细分析,正确把握是否应该归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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