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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绍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物权变动

绍兴中公教育 2019-09-04 14:01:56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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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绍兴中公教育为大家带来绍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物权变动是我们学习民法学时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该知识点在我们学习民法中是一个比较重要的的知识点,通常会考察一物数买的问题,为了方便考生加以理解,本文将讲解该知识点。

物权的变动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物权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动产物权的变动

(1)一般动产

对于一般动产,其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

对于特殊动产,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由于其价值较大,其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登记仅为对抗要件)

【知识小结】

1.不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为:登记。

2.动产物权的变动模式为:交付。

3.特殊动产,交付时物权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单选)甲拥有一栋房子,准备转让给乙,于是甲与乙依法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但双方都没有时间去办理物权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房屋所有权属于:

A.甲 B.乙 C.甲乙共有 D.政府

1.【答案】A。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9 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甲乙并未办理物权登记手续,故房屋所有权未转移。故本题答案选 A。

2.(单选)甲购买了乙一辆二手货车,甲付清了全部货款,乙让甲直接把车开走,二人还没有去办理过户手续。甲开上货车回家的途中,不料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损毁。请问,下列说法哪个正确?

A.甲已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应自己承担损失

B.甲没有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因此有权要求乙返还车款

C.乙没有与甲一起办理过户手续,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D.甲和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未生效,因为双方没有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2.【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 23 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第 24 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来说,登记只是动产物权转移的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本题中,二手机动车已经交付,甲已经取得该车的所有权。《合同法》第 142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标的物已经交付,车辆烧毁的风险应由甲承担。故本题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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