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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绍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绍兴中公教育 2019-08-30 13:51:26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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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绍兴中公教育为大家带来绍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例题:甲走失耕牛一头,该牛被领村乙发现。乙将牛牵回自家,经努力找寻,无人认领,遂告知众人该牛系自己在集市上购买,后该牛生病死亡,乙请屠夫丙屠宰该牛。产生劳务费500元,牛肉卖得5000元。屠宰时,在牛体内发现名贵中药牛黄,卖得50000元。乙用这笔钱投资股票,获利30000元。其后,甲得知一切要求乙返还所得。对本案的性质和处理,下列哪些说法正确的是()

A.乙构成不当得利

B.投资股票属于高风险行为,乙自负盈亏与甲无关,获益30000元归乙所有不必返还;当然,如果亏损也自然没有理由找甲补偿

C.丙的劳务费不必返还甲

D.乙应返还甲54500元及银行同期利息

答案:ACD。解析:拾得遗失物应返还给所有人,无所有人的,应交给有关机关,乙捡到牛应归还,但其据为己有的行为属于不当得利,故A项说法正确。牛属于甲所有,因此当牛死后的财产所得应归甲,既牛肉牛黄,但劳务费属于正常支出,所以丙不用返还,故CD正确,返还54500元及同期利率。乙用钱进行炒股所得的收益30000元应归于国家,故B错误。

知识点睛:

本题涉及民法当中常见考点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接下来让我们回顾一下知识:

一、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自愿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他人管理的人,为本人。

1.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

无因管理的法律效力,表现在无因管理一经成立,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即产生债的关系。具体而言,管理人的权利主要有:

(1)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

(2)管理人有权要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所遭受的损失。

二、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行为。(不当得利本身只是没有合法依据,但是并不违反法律)

1.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成立后,受害人有权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受益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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