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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绍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犯罪未完成形态题目你懂了吗?

绍兴中公教育 2019-08-22 14:14:35 浙江中公教育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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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绍兴中公教育为大家带来绍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犯罪未完成形态属于理解性的知识考点,其中未遂、中止、预备是一个高频考点。对于初次学习法律的同学们来说,这是一个比较有难度的知识点,随着考察频率和难度的提高,细节性的区别考点尤为突出。因此,不仅仅要求我们简单理解掌握,还需要我们理解其中的法理,这对于后边做题也有很大的帮助,其考察多以选择形式为主,只要理解掌握到位,正确率会很高,因此,需要大家着重理解记忆。

【试题再现】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

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答案】CD。解析:A项,一般认为,受贿以收受财物或者接受财产性利益为既遂。在行为人具有受贿的犯罪故意时,收受财物后,又返还财物或者行贿人将财物取回的,不影响受贿既遂的认定。在收受银行卡的场合,即使没有使用,也应认定为受贿既遂。至于银行卡是以受贿人的名义办理的,还是以行贿人的名义办理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故,A项中,甲属于受贿既遂,而非未遂。

B项,在共同犯罪中,如果每个共犯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则每个共犯都要对结果承担既遂的责任,即所谓一人既遂、全体既遂。B项中,甲乙属于共同犯罪,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了丙,甲乙的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均具有因果关系,故甲乙都属于故意杀人既遂,而不是未遂。

C项,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帮助者的帮助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正犯造成的结果既无物理影响力,也无心理影响力,则帮助者的帮助行为与正犯造成的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帮助者会发生共犯的脱离,成立犯罪未遂,正犯自己对结果承担既遂的责任。C项中,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甲提供的钥匙,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对乙盗走汽车,既无物理影响力,也无心理影响力,故甲提供钥匙的行为和乙盗走汽车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甲不对乙的盗车结果负责,成立盗窃未遂,乙成立盗窃既遂。

D项,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此时甲乙二人的主观犯意已经停止,犯罪行为也已停止,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形态已经形成。如果此时丙已死,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如果此时丙未死,甲乙二人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乙的这个行为是在共同犯罪结束之后,自己另起犯意单独实施的行为,与甲无关,甲不需要对此负责。故本选项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本题答案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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