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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绍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侵占罪若干问题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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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下半年绍兴事业考试备考汇总

【导读】

绍兴中公教育为大家带来绍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一、侵占罪的内涵与犯罪构成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前者属于侵占委托物(委托物侵占或普通侵占);后者属于侵占脱离占有物(脱离占有物侵占)。现行《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基于委托物侵占与脱离占有物侵占这一法定区分,对二者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亦有所不同。一方面,从行为方式方面加以观之,委托物占有的行为主体系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之人,是所有权人自愿转移占有给行为人;而脱离占有物占有则是所有权人非自愿脱离了占有。另一方面,行为对象不同。委托物侵占的行为对象是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包含事实上之占有与法律上之占有;而脱离占有物侵占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传统刑法理论关于遗忘物和遗失物的区分不尽合理,存有诸多漏洞,对此,不妨将刑法上的遗失物概念涵括至遗忘物之中,进而力求体系之融洽。

二、侵占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通过观察现行刑事立法体例安排,不难发现侵占罪与盗窃罪均属于《刑法》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上多有相似之处,不过,二者所侵犯的法益存在本质差异。具言之,盗窃罪只能是盗窃他人占有的财物,对自己占有的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但侵占罪并未侵害他人的占有权,只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即将所有权的财物转化为行为人自己所有。据此,判断财物的占有状态以及是否脱离占有,是界定行为构成侵占罪抑或是盗窃罪之关键。

例如,某日上午,甲前往商场购物,途经一家珠宝专卖店,见店里摆放珠宝首饰,又见柜台上并无钻戒,遂起占有之念,故询问店员是否有钻戒。店员说:“这里没有,等我一会,我要去30米外的仓库拿货。”同时嘱咐甲帮忙看一下店面,待店员离开后,甲随即打包带走店里全部珠宝匆忙离开。在本案中,虽然店员委托甲帮忙照看店面,但店员并未将店里财物转移给沈某占有。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即使店员离开珠宝店,店内的财物仍由店员占有,沈某的行为直接转移了他人占有的财物,成立盗窃罪。

练习题

某日,李某乘坐出租车,不慎将一台笔记本电脑落在出租车上,被司机王某拾得,后李某记起,找到王某后索要,王某不予承认并拒绝归还,李某遂向警方报案。

对于王某的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已经构成侵占罪

B.王某已构成抢劫罪

C.王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D.该王某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答案】A。解释:根据《刑法》第270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该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本案中,电脑属于李某落在王某的车上,属于遗忘物,王某取得该电脑却拒绝归还,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并且李某已向警方报警,故应按侵占罪来处理。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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