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绍兴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从“臭水沟弃婴”案件看不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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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绍兴中公教育为大家带来绍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阅读资料法律知识考试《“无差别杀人”现象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2019年5月8日,四川江油一清洁工打扫卫生时,发现一名婴儿连着胎盘跟脐带被丢在臭水沟里,身上全是苍蝇和蛆卵。警察赶到后把婴儿抱出,婴儿呼吸微弱。医生称,婴儿到医院时已经没有什么呼吸,没有哭声,体温也特别低。目前婴儿已被转往医院抢救,婴儿情况也在好转中,当地派出所正在进一步调查。据江油公安,犯罪嫌疑人李某(17岁,婴儿生母)和张某(46岁,李某母亲)已被抓获,婴儿目前仍未脱离生命危险。犯罪构成要件中必须有犯罪行为,犯罪行为又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而不作为犯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难点,通常是案例的形式考察。
一、概念
(1)作为
作为,是指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动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不作为
不作为,是指违反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例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养饿死婴儿的行为,违反抚养婴儿的义务,属于不作为。
二、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构成不作为必须以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为前提
(1)法律明文规定义务
如果法律规范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定行为人,行为人就负有保护义务。例如,父母对婴儿、子女对老人、夫妻之间,法律都规定了扶助义务。而在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李某(17岁,婴儿生母)和张某(46岁,李某母亲)负有抚养婴儿的义务,应抚养能抚养不抚养就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职务上或业务上也会产生保护义务。例如:警察对犯罪行为中的被害人、消防员对救火的义务、医生对病人、游泳池的救生员对游泳者,都负有保护义务。
(3)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
基于法律行为承担的义务也是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例如,签订照管合同的保姆对于婴儿具有保护义务。
(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基于先行行为也会引起作为义务。例如下面例题中的情形,张某带2岁的侄子出去玩,那么他对于侄子就有照顾和保护义务,侄子掉进沼气池,他应救能救而不救就构成不作为的犯罪。
【例题】
(单选)张某带2岁的侄子出去玩,不料因疏于照顾小孩跌入沼气池,孙某因为嫌脏不愿下池救援,致使其侄子死亡。孙某的行为:
A. 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B. 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C. 不构成犯罪,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D. 不具有主观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
【答案】B。解析:先行行为是引起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根据之十。当行为人的先行行为迫使相对人陷人危急状态时,行为人的教助文务此时已经产生,相对人的生命危在旦夕,此时行为人如果不履行救助义务,即构成犯罪。 案例中孙某带着年幼的儿童出去玩就是种先行行为, 基于这一行为,孙某有照顾侄子、保障其安全的义务。在其侄子面临危险、生命健康受到威胁时,孙某不履行救助义务,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因此本题答案为B。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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