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浙江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闪婚闪离“彩礼”应该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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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为大家带来法律知识考试《闪婚闪离“彩礼”应该归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导读】根据调查显示,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离婚时候如果对于财产问题协商不成就会闹到法院打官司,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一方个人财产法律已经明确规定,那对于彩礼问题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为了结婚而准备的彩礼到底应该归属于谁?
我们一起看看到底什么是“彩礼”,法律如何解决关于闪婚闪离“彩礼”归属问题。
(一)什么是“彩礼”?
中国自古以来结婚,就有男方在订婚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为了显示结婚的诚意,男方往往会在婚前支付给女方父母或者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所以,如果一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的,为了与对方结婚必须给的钱,就属于彩礼钱。如果不是按照当地风俗给对方的财物,是为了讨好对方自愿给予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钱,比如说:女方过生日送的戒指,玫瑰花等等。
(二)“彩礼”在法律上的性质
其实“彩礼”这个词只是民间的表述,并不是法律上的专业用语,人民法院在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中一般按照婚约财产纠纷进行审理。按照通说观点,一般认定彩礼属于民法中附条件的赠与制度。由于赠与合同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宣告成立,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又需要满足赠与约定条件的形成,所以说,一旦婚姻不成立,那么就视为不符合附条件赠与的成立条件。赠与人可以要求返还财物,受赠人具有返还的义务。
(三)“彩礼”应该归谁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我们简单举几个例子:
例一,甲村李大国和王桂芬,家人从小就为二人“指腹为婚”,他们一直青梅竹马,等到李大国和王桂芬初中毕业,家里为他们举办了婚礼,李大国家里给了王桂芬2万块钱作为订婚彩礼。但是由于二人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去县里打工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后来因感情不和分手。李家要求王家返还彩礼。在本案中,李大国和王桂芬虽然举办了婚礼,但是没有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能认定已经缔结婚姻关系。故王家应当返还彩礼。
例二,咱们稍微改变一下例一的案例,如果李大国与王桂芬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是没有共同生活过,那么李家是否可以主张王家返还彩礼呢?根据司法解释,如果双方决定离婚,那么李家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例三,咱们再改变一下例一的案例,如果李大国家比较贫困,为了给彩礼欠下外债,导致生活难以为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双方决定离婚,那么李家也可以主张返还彩礼。
由此可见,对于“彩礼”的归属问题,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中国本就是礼仪之邦,“彩礼”是中国自古的习俗,是对新人的美好祝福,现在的彩礼被赋予了太多的物质含义,甚至成为沉重的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更有甚者利用结婚骗取彩礼,这就构成了违法犯罪行为,彩礼作为礼节和民俗,应当予以保留,但千万不能过度,更不能利用彩礼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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